[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:虚拟财产无疑具有财产属性]7月12日,在“第二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刑事实务论坛”上,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针对如何解决以“虚拟货币”为直接侵害对象、投资对象、结算方式、手段的犯罪,以及从事涉“虚拟货币”的交易活动和首次代币发行(ICO)行为在侦查取证、法律适用方面的难点问题提出三点:
第一,虚拟财产无疑具有财产属性,但是否属于财物,前置法尚未明确
第二,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,民法界争议很大。
第三,在前置法律供给不足的情况下,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,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,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实现罪刑相当,不会轻纵犯罪。(上海市检察二分院)
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:运用区块链等深化智慧检务建设:3月8日,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,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工作报告。报告指出,努力提升,切实增强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的检察自觉。更加贴近基层检察办案,运用大数据、人工智能、区块链、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手段,深化智慧检务建设。(经济日报)[2021/3/16 18:47:48]
最高人民法院博士后杨锦炎:区块链金融体系由四部分构成:7月31日下午,最高人民法院博士后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杨锦炎老师为火币大学GBLP第六期的学员带来了主题为《区块链政策与法律问题解析》的现场授课。
在授课中,杨锦炎老师指出:区块链金融体系由四部分构成,分别为链上银行(链上货币、链上支付、链上借贷);链上证券(STO、ABT、ABS-T);链上资产(原生资产、链外资产);DeFi(去中心化资产、点对点转账、去中心化交易)。
火币大学GBLP课程以带领学员“探索商业变革前沿新知,跨入区块链界核心圈层”为宗旨,帮助各位火币大学学员洞悉全球区块链产业趋势,探寻区块链底层逻辑,钻研区块链前沿技术,研习区块链交易方式,深思区块链合规机理,思辨区块链未来价值。[2020/7/31]
历史上的今天丨最高人民法院:加大执行业务中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应用和转化:2019年6月11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《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——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(2019-2023)》,其中表示,加大执行业务中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应用和转化,提高执行效率,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。
2018年6月11日,英国金融监管局(FCA)已经向各大银行的CEO们发出信函,提示他们在处理加密货币时所面临的潜在风险。作为全英58000家金融机构的监管方,FCA此前就已经对投资加密货币的风险发出过正式警告。在最新的警告信函中,FCA敦促银行需对客户的加密货币投资行为进行更严格的审查。[2020/6/11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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