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》今日起正式施行]国务院此前下发的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》于 5 月 1 日正式施行。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二项指出,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、债权,募集基金,销售保险产品,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、虚拟货币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的,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、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、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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